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就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2016)凉民初字第 1 号《应诉通知书》和(2016)凉民初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3、原告提出的诉讼事由
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原告授权董事冯瑛在2015年11月5日代表原告参加了被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到达会议现场后原告委托代理人发现被告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原告委托代理人在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上签字时发现,由于董事会秘书未参加会议所以会议记录不是董事会秘书所书写,也没有董事会秘书的签字,这是严重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被告公司章程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表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同时原告还发现被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还存在其他程序违法情形,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三、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四、证据保全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根据原告提起的证据保全申请向本公司下达了(2016)凉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人员身份资料(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权证等)、会议记录、会议现场视频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保全并复制调取。
此保全已经于裁定书送达当日执行完毕。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本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凉民初字第1号。
2、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凉民初字第1号。
3、证据保全中的文件交接单。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