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下午4时许,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原告方是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方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方和第三人在法庭针锋相对各执一词,就商评字【2015】第0000026500号《关于第10229434号“海洋河”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进行了庭审答辩。案件一方是秦皇岛市的一家民营酿酒企业,另一方是中国白酒界大鳄,一南一北相隔万里,一小一大“分量级”极不对等,它们对簿公堂,不免令人心生疑窦:天马酒业到底出于怎样的诉求,愿意挑战江苏洋河呢?
据了解,2011年11月24日,原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229434号“海洋河”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为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被异议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后,第三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原告对此提出复审申请。2015年3月30日,被告作出商评字【2015】第0000026500号《关于第10229434号“海洋河”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以被异议商标与第三人名下的多个图文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之后引发了这起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方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和构成要素上显著不同。“洋河”是抚宁县的一条主要河流,蕴含了独特的历史、地理和文化内涵。以水源名称作为酒类商品的商标是酿酒行业的惯常做法,全国各地不仅同时存在以“洋河”为名的河流,也存在以“洋河”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酿酒企业。抚宁县制酒厂早自1974年就已经开始在清蒸白酒等商品上申请和使用“洋河”系列酒商标,并且上述商品深受群众喜爱。原告对上述商标的使用行为和相关商品的知名度早于第三人。
第三人(江苏洋河酒厂)在《意见陈述书》中称,“洋河”是第三人在先登记并持续使用的商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第三人在先注册了“洋河”系列商标,享有绝对的在先权利;“洋河”商标经过第三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强于其河流名称的第二含义,与第三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被异议商标与第三人在先注册的“洋河”系列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上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混淆和误认,构成近似商标。该陈述称,1984年,第三人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第118616号“洋河及图”商标的所有权。
记者采访天马酒业获悉,第三人方所述“第118616号‘洋河及图’商标”,正是原告方提及的“抚宁县制酒厂早在1974年就已注册并使用了”的“洋河”商标,当年双方协商这一商标的转让时,原抚宁制酒厂厂方和员工都不同意,后来此商标虽然通过某种方式实现了“受让”,但天马酒业至今仍持否定意见并“耿耿于怀”,尤其是该商标的原创者—该厂的一位老副厂长。因此,“洋河”商标成了天马酒业的一个“心结”。近年来,天马酒业陆续执着地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过“东洋河”、“天洋河”、“洋河口”、“抚洋河春”、“渤海明珠洋河湖”等多个商标,均因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而诉诸法院。南北两家酒企的这桩商标纠葛将走向何方?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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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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