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昨日起正式施行,堪称“史上x严”的处罚尺度震动了广告圈。商家连夜撤广告、小编吐血改文案的案例比比皆是。各类极限词遭禁用逼迫小编使用“好到违反广告法”代替,对此,市工商局表示,这种说法作为广告发布,也涉嫌违法。
1、市工商查处首个违法广告
昨日,由于药房内有大量由陈宝国等明星代言的鸿茅药酒店堂广告,上海市工商局对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店进行立案查处。这也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上海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广告的首个立案。
记者在太安堂大药房看到,其玻璃门等处都贴有鸿茅药酒的广告,而此药酒属于药品。根据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南京路违法广告都撤了
上月20日,记者曾跟随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路步行街实地开展预警巡查,发现不少商店、药店广告牌存在违反“新法”的情况。
在华美大药房门口贴着“鸿茅药酒”的广告,代言人是陈宝国;第一医药商店二楼,张贴着一张西门子助听器广告,孙淳作代言;在宝大祥青少年儿童购物中心,二楼一家品牌童装店门口,则是参加“爸爸去哪儿”走红的童星天天作代言人。根据新的广告法,这些代言都被视作“违法”。
记者昨日再次回访上述地方,发现先前涉嫌违反“新法”的广告都已被撤下。
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表示,商家只要在9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前,将这些涉嫌违法的广告撤下,就不会被处罚。
3、为避嫌公司通宵改文案
“新法”正式实施也给广告圈刮来一股龙卷风,9月1日被视作分水岭。据悉,这两天一大批广告文案因为与新法相悖,被推倒重来,不少广告文案小编绞尽脑汁,修改文案到“吐血”。
某互联网公司的一名文案策划说,8月31日修改文案到很晚。因为这次“新法”严禁使用极限词,诸如“第一、最大、最好、首家、独家、全国领先”等用语统统不能用,给文案专员带来很大困扰,不改文案的公司凤毛麟角。“昨天(8月31日)一大批‘文案狗’都在加班改文案,甚至有人通宵。”为了不“踩雷”,还有小编无奈调侃道,形容好的一面可以用“违反广告法”代替。诸如“东半球最好的手机”之类可改为“手机好到违反广告法,款式帅到没朋友,价格优惠到不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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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到违反广告法”用于广告词也涉嫌违法
这一被誉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规定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并提高了相关处罚力度,由之前的退一赔三提高到一经发现,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使用极限词就罚款20万起的规定也引发众多调侃,不少文案人员创造出“好到违反广告法”等表述。对此,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应钧认为,广告法并没有禁止宣传销量好坏,但“好到违反广告法”本身是一种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的表述。这些文案如果作为朋友圈的图片或者文案人员的调侃进行发布,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作为广告发布,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广告法已执行了20年,很多企业和媒体依据过去法律做广告养成了习惯,对新广告法变化应尽快了解,工商部门下一步也将加大培训和宣讲力度。
[这些宣传涉嫌违法]
“驱车20分钟到机场”不能用
新的广告法中,还对房地产广告进行限制。条例中明确规定,房源的信息应当真实,面积要标注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政府条件作误导宣传。像“驱车20分钟可到达机场”这种用语不能用,不少为地产做广告的公司也不淡定了,明明离地铁、学校很近却不能说。一家专为房地产公司做广告的广告公司给出示范:“别看广告了,直接坐地铁若干号线来看房吧,腿不会走断的。”
童星频亮相宣传推荐品牌
新法实施,受到巨大冲击的还有大大小小的明星们,代言不再像之前一样无所顾忌。
此前,明星广告铺天盖地,童星也频频亮相。比如想要旅游,小Kimi拿出手机教你上某旅游网;身上弄脏了,王诗龄为你准备了某款沐浴露;选童装,天天也为你推荐某品牌……现在,新广告法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此举一方面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也因为童星欠缺独立判断事物的能力。对此,网友调侃,娃儿们,终于可以去好好学习啦!
男星不能代言女性用品
还有汪东城、罗志祥、陈柏霖等男星,因代言女性用品卫生巾、卫生棉条等,被戏称为“大姨夫”,而新广告法实施之后,“大姨夫”们再也江湖难见了。因为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
同时,新法还对明星代言作了法律责任规定,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手机APP也纳入广告监管
新法实施后对普通市民也有限制,如果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转发广告也有约束。
新《广告法》规定,无论单位还是自然人,有无收取费用,只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构成了广告行为。如若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那么广告发布者就可成为索赔对象。
“收到微信红包的朋友,请帮我转发一下广告。”张小姐经常在微信群看到“发红包求转发”的信息,抢到红包后会顺手在朋友圈转发一下。但从9月1日起,帮忙转发广告就要“三思”了,因为新法明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网站、甚至手机APP等平台都纳入了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范围。如果转发广告存在违法情况,发布者也要承担相关责任。(文/李晓明 张素悠 李倩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