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月5日发布公告,公开谴责兰州黄河、皇台酒业和深华发三家上市公司。其中,兰州黄河和控股股东存在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皇台酒业及其公司董事长存在虚增营业外收入的行为;深华发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万科财务公司资金往来等三项披露违规行为。
深交所表示,兰州黄河控股股东新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杨世江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其中,新盛投资持有3954.74万股兰州黄河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1.29%,且为非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2016年10月27日、10月28日,新盛投资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126.43万股,成交均价19.86元/股,成交金额2490.35万元。新盛投资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
2016年10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通过其控制的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兰州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并承诺在增持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16年11月10日,杨世江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5234股,且因新盛投资同为杨世江实际控制,新盛投资于2016年10月27日、10月28日的减持行为也构成对不减持承诺的违反。
另外,皇台酒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2015年年报虚增500万元营业外收入的违规行为。
据调查,皇台酒业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全年实现利润总额967.3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4.41万元,其中收到葡萄酒产业发展补助资金500万元,被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经甘肃证监局查明,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的500万元资金系由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给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再由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转给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最后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同时,甘肃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5年葡萄酒产业发展项目资金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附件所列示申报单位中不包括皇台酒业。因此,公司2015年年报实际虚增500万元营业外收入。根据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责任认定结果,卢鸿毅作为皇台酒业董事长,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复,并筹集虚构补助资金。并且公司董事长卢鸿毅直接参与虚构政府补助,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深交所还公告,深华发A及相关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审议及披露与控股股东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往来;未按规定审议及披露超额关联交易等多项违规行为。
据悉,2015年8月底,深华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秋与深圳市万科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祝九胜口头约定,将深华发5亿元资金存放在万科财务,万科财务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偿。5亿元资金占深华发2014年度经审计总资产11.6亿元的43.10%。2015年9月8日,深华发将5亿元资金划转至万科财务。2015年12月31日,万科财务向深华发分别转款5亿元和1,920万元。针对上述资金往来事项,深华发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